淄博检察志部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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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内容简介:
《淄博检察志》(部门志)在中共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下,经过编志人员七年的努力,于1988年6月完成《淄博检察志》(征求意见稿)。在征求修改意见的基础上,于1989年10月完成定稿工作。将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载入史册。《淄博检察志》(部门志)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中共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
目录
封面
淄博检察志部门志
《淄博检察志》(部门志)
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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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9月淄博专区检察分署初建时的办公室兼宿舍,驻博山四十亩地淄博专署大院内。(现67军招待所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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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10月市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住一幢接,驻张店五马路北首。(现改为张店东—路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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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淄博市检察系统打击犯罪立功表彰大会、市人大、市政府、市委纪委、市委政法委及市、区检察院领导与全体立功人员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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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5月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授予市检察院在处理信访问题工作中成绩显著被评为先进集体,并发奖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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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7月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奖给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二处奖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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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4月中共淄博市委授予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党支部为“先进党支部”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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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8月重建市检察院至1984年购置的汽车和摩托车。汽车后面是市检察院两幢宿舍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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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检察志》(部门志)编审人员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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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8月淄博市人民检察院重建后新办公楼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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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8月淄博市人民检察院重建后新办公楼照片,驻张店红旗七路东侧(现改为张店人民西路与鲁中宾馆毗邻)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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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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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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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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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京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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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学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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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善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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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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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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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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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亿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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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生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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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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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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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艾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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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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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3月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授予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为《文明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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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月中共淄博市委授予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为《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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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检察系统打击犯罪立功表彰人会主席台
目录
序言
概述
大事记
第一章 机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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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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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编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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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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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历任正、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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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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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冠英(曾用名苏世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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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玉庭(曾用名左呈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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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京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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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学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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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善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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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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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敏(曾用名邢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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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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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亿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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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生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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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庆云(曾用名尹怀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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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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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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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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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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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隶属淄博市各区、(县)检察院(署)的机构设置与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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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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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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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干警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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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干警奖惩
第二章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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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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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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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查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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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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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批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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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检察工作中的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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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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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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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起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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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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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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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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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侦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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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审判监督
第三章 法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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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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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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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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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一般监督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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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案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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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重大责任事故案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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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玩忽职守案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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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邮电工作人员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案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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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检察通讯员始末
第四章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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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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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职权范围和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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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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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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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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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创建、发展时期的经济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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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1954年检察制度试点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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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1978年重建后的经济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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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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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打击经济犯罪的基本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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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综合治理、扩大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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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对贪污、受贿案件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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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对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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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对其他经济案件的检察
第五章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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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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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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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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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看守所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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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劳动改造机关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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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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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对三类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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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受理在押劳改犯和劳教人员及家属的控告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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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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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社会改造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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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对“外执犯”的检察
第六章 控告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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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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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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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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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控告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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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建时期的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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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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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建后的控告申诉工作
第七章 刑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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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技术的建立与职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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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技术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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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技术工作
第八章 党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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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党总支(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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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团支部
第九章 文秘、调研与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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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文秘、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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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档案工作
第十章 后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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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办公楼和宿舍楼的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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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历年财务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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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固定资产和装备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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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本分署1954年5月制定的侦查、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程序之试行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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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市检察院正、副处(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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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各区(县)检察院正、副检察长
编后记